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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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2-30
如果资产已经进行了处置,则按照资产的交易价格。如果清算时资产并未处置,企业可以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作为可变现价值,纳税人也可以自行确认可变现价值。纳税人自行确认资产可变现价值时,应报送由全体投资人(股东)签字的财产变价方案以及非货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纳税人应按照非货币资产的项目填报其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处置损益。如纳税人自行确认的资产可变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处理。
被清算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或评估价值或自行确认的合理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被清算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分得的剩余非货币资产再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可以作为扣除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