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解散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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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2-30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并且是中国公民,不能是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包括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拒绝摊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1.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申报债权的期限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